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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4

液化气是否“缺斤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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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港市监局乐余分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辖区内某一燃气供应站瓶装液化气存在短斤少两问题,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
    经检查,该燃气供应站有《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供销合作协议》以及客户销售单,但未发现瓶装燃气价格公示。随后,执法人员对燃气供应站的上家燃气充装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充装站有详细价格公示,三台液化气专用灌装称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2014年9月3日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行为的通知》要求,规定YSP35.5型钢瓶充装量不得超过14.9kg,单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短缺量不得大于1%,批量液化石油气瓶平均充装量应大于等于其标注净含量。根据该公司公示的连瓶带气90元/瓶(单价6.42元/kg)计算,充装量应为14.02公斤。据投诉人反映液化气实际重量为13.88公斤,由此计算得出,充装量未超出单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短缺量不得大于1%的规定。因此,该燃气供应站的瓶装液化气重量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
    然而虽未缺斤少两,执法人员还是告诫该燃气供应站加强管理,立即在供应站张贴价格公示牌,切实做好燃气销售价格明示工作,并书面抄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也责令燃气充装站加强管理,切实落实批量液化石油气瓶平均充装量应大于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相关要求。另外,分局已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向投诉群众进一步做好解释沟通工作。乐余市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存在计量方面的消费纠纷,可以找市监部门为您保驾护航。
(利锋 黄建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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