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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4

商品型号不对应商家岂能不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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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30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浪鲸卫浴店购买两个浪鲸牌ico-218马桶盖,约定今年5月1日安装。其后,店方告知他仓库里只有一个,王先生讲就买一个吧。店方答应另一个退款。
    5月1日,店方派人上门安装,由于王先生本人没有空,就叫舅舅去开门。过了几天,王先生去现场查看,发现马桶盖与自己选购的不一样,仔细看了型号果然不一样。自己选择的型号是ico-218,店方安装的型号是ico-228。他就向店方反映情况,要求更换自己选购的型号。店方表示,型号当时写错了,商品没有弄错,不肯更换。由于协商不成,他于5月21日向吴江区12345热线投诉,要求店方更换或者退货。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太湖新城(松陵)分局接到转办单后,立即联系店方负责人,明确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消费者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商家的型号弄错了,理在消费者一方,型号不对就应该更换,如果没有货就应该退货,或者拿出消费者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妥善解决纠纷。双方经过进一步协商后,店方同意作退货处理。 (宋建明 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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