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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9

苏州审议《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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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暨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创建工作总体要求、具体目标及主要工作。7月20日,市政府召开第43次常务会议,对市食安办起草的《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
    会上,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陈建民汇报了《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起草情况,分别对制订背景、制订依据和过程、《方案》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方案》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入手,提出着力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提升监督管理能力,补齐监管力量不足和监管能力不强的短板,通过开展示范创建,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高等基本目标。《方案》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部署创建活动并成立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检查考核、新闻宣传等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创建活动的主体,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切实将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二)解决问题,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以创建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突出工作实效,着力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三)突出重点,积极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切实把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突出创建工作重点,推进思路理念、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食品安全集中监管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四)全面发动,协同推进。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多元共治,协同推进创建工作,努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尺和工作目标。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方案》还明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创建任务及责任分工:包括完善组织管理体系,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六项56条具体工作任务。
    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亚平强调“积极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市”已经纳入《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把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作为重点任务和重要抓手,发挥首创精神,探索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方法,完善治理体系,示范带动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保证人民群众吃的放心。
(朱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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