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先生向张家港市场监管局锦丰分局投诉称,他在合兴社区某家电超市花129元购买一只电热水壶,用了没多久就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便要求超市予以更换。超市表示只修不换,但修了两次还是坏了,于是超市就将样品给了李先生让其先用着,称等上级退款;同时将李先生所购电热水壶连同购物小票一并收回。事后,李先生多次找超市询问退款情况,超市均以上级未予答复为由,让李先生再等等。
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李先生投诉后,立即联系该超市相关负责人,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李先生购买的电热水壶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该电热水壶不符合质量要求,李先生据此可以主张解除其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超市应当满足李先生的退货退款要求。最后,在市监部门的监管下,当场将129元货款退还给了李先生。 (张炜琦 肖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