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市监关于网络授课的思考与建议(下)煤气表出问题煤气公司主动退钱干洗贵重衣物一定要保价精洗新购的不锈钢篮子咋会生锈?蛋卷已过保质期 消费调解获赔偿健身消费引纠纷购买还须三思行欢迎订阅《消费者周刊》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0

姑苏市监关于网络授课的思考与建议(下)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网络授课、知识付费已成为一种新型业态,但因为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教育平台良莠不齐,网络授课也暴露出一些乱象。据统计,截止11月5日,姑苏区市监局今年以来在12315平台共受理涉及网上授课类投诉举报119件(其中投诉58件、举报61件)。对此,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课程大多并非一次性授课,不应“一刀切”地不适用“无条件退货”条款。对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在线课程的退货退款规定,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2、加强主体准入审查。对于进入在线教育行业的经营主体,不仅需要有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更应由教育部门出具准入许可,对提供在线课程的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并对平台授课教师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建立黑名单制度,如有出现违规行为,则在一定期限内乃至终生禁止进入该行业,提高违规成本。

    3、加强事先监管。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对网络授课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对其制定的合同进行监管,避免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另一方面,针对采用预付费或充值卡形式,需提前向市监部门进行备案,并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如企业运转不善,该预付资金可用于赔付,专款专用,由第三方平台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苏监 一得)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