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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3

2018年度苏州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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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苏州市食药监局发布“2018年度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从数量上看,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各占一半。
    1、假“美容针”案被列为公安部部督案件。
    2017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常熟市食药监部门联合常熟市公安局对辖区内某酒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多盒疑似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外文产品。
    经长时间侦查,专案组掌握了一条横跨浙江、江苏、安徽、河北等多地的销售假冒肉毒素产业链。2018年1月,专案组分赴5地实施统一收网行动,共查获“白毒”、“粉毒”等66个品种的假药共计5000余件,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批准逮捕6人,取保候审2人。本案为国家公安部部督案件。
    2、两家网络订餐平台各罚20万元。
    2018年3月,根据媒体提供线索,苏州市食药监局对两家网络订餐平台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经查,在平台上发现有部分入网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上线经营。依照有关规定,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审查登记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
    鉴于两家平台去年因相同问题已被罚款10万元,但仍未能吸取教训、一犯再犯,市食药监局依法对两家平台分别作出处罚2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3、“南园包子”馅料竟来自黑作坊
    2018年6月,姑苏区食药监部门在对辖区内“南园包子”馅料生产点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包子馅料生产,货值金额4万余元。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姑苏区食药监部门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包子馅料,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和原料,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
    4、网上违规销售感冒药。
    2018年2月,姑苏区食药监部门在对辖区内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使用某网络平台销售感冒药新康泰克,货值金额185.4元,违法所得43.2元。依照有关规定,鉴于目前互联网药品交易尚不能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规定,姑苏区食药监部门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劣质粉皮铝超标近5倍。
    2018年5月,苏州市食药监局委托检验机构对辖区内某食品厂开展“粉皮专项”监督抽检。经检验,该食品厂生产的粉皮中铝的残留量为1130毫克/千克,严重超出200毫克/千克的标准限量。经查,该食品厂共计生产问题粉皮1625千克,货值金额4677元。
    该食品厂虽取得豆制品生产资质,但并未取得凉皮的生产资质,属于超范围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食药监局对该食品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77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超范围卖“救命药”。
    2018年5月,张家港市食药监相关部门对某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活区的冰箱内存放有“救命药”人血白蛋白。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迎合市场需求擅自销售人血白蛋白,属于超范围经营。
    依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张家港市食药监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8万元的行政处罚。
    7、工业用水灌装桶装水。
    2018年3月,昆山市食药监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位于友谊南路的一处生产场所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赵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业用水生产线生产桶装饮用水400桶,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昆山市食药监部门对赵某某作出没收桶装饮用水标签300张、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借证生产医疗器械。
    2017年7月,根据相关举报线索,苏州市食药监局对辖区内某医学科技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为超范围经营体外诊断试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体外诊断试剂,租借注册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苏州市食药监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电子灸治疗仪142台和灸片191盒、没收违法所得87111.2元、罚款2673368元的行政处罚。
    9、熟食“早产”被罚25万元。
    2017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太仓市食药监部门对辖区内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熟食礼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真实的生产日期。经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2.57万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太仓市食药监部门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熟食礼盒、罚款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10、药店违规经营保健食品。
    2017年11月,苏州市食药监局对某药店进行现场监督抽验时发现,该药店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保健食品,货值金额528元,违法所得49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市食药监局对该药店作出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1.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刊记者 朱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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