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消费者刁先生来电向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分局家具城组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11月24日在辖区内某家居店购买了一套餐桌椅,当时交了500元定金,11月25日送货上门并付清500元余款,总计1000元,自家安装时发现与当时看的那一套不一样,联系商家后,商家称是仓库拿错货了,同意为消费者更换,12月1日消费者再次来到该商家店里,商家称没货了,无法更换,也不同意退货,消费者对此非常不满,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且由商家承担物流费用。
接到投诉后,家具城市监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负责人,告知其具体投诉事宜后,商家也承认确实是发错货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开导,结合实际情况,最终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货,家具由消费者运回商家店里,商家支付100元运费。 (顾玉林 肖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