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瞿先生向张家港市消保委西城分会反映,单位发了某海鲜餐厅的自助餐券,前段时间他因为工作忙,没顾得上去消费,2月23日等他想起来的时候,约上好友去聚餐,却被告知餐券有效期到2月22日,已经过期不能使用了。价值几百元的餐券,商家说作废就作废了,让他很不能接受。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分会工作人员向瞿先生做了解释,商家在消费券上明示了履行期限,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但是考虑到商家确实已经收了钱,而餐券才刚刚过期,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工作人员还是联系了商家说明了情况,通过协商,商家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同意将餐券的使用期限延长到6月底,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朱硕洁 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