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下)常熟市监经开区分局查处一起消费欺诈案商家的失误岂能让消费者买单?汽车销售定金之“伤”过了有效期 消费券就是一张废纸健身交费要谨慎风险意识定要有欢迎订阅《消费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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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4

过了有效期 消费券就是一张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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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消费者瞿先生向张家港市消保委西城分会反映,单位发了某海鲜餐厅的自助餐券,前段时间他因为工作忙,没顾得上去消费,2月23日等他想起来的时候,约上好友去聚餐,却被告知餐券有效期到2月22日,已经过期不能使用了。价值几百元的餐券,商家说作废就作废了,让他很不能接受。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分会工作人员向瞿先生做了解释,商家在消费券上明示了履行期限,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但是考虑到商家确实已经收了钱,而餐券才刚刚过期,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工作人员还是联系了商家说明了情况,通过协商,商家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同意将餐券的使用期限延长到6月底,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朱硕洁 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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