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下)常熟市监经开区分局查处一起消费欺诈案商家的失误岂能让消费者买单?汽车销售定金之“伤”过了有效期 消费券就是一张废纸健身交费要谨慎风险意识定要有欢迎订阅《消费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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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4

汽车销售定金之“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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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15日,张家港市消费者何女士在张家港市一汽车4S店定购了一台比亚迪元EV360型号的悦酷车,车辆总价92000元,何女士于当日支付了定金5000元,双方未就提车日期在合同上作出约定,店内销售口头答应何女士可以于10月份提车。

    此后,何女士在家中苦等,到了2018年的11月中旬,何女士再次向销售员问及何时可以提车?销售员在11月底答复何女士此型号的车型公司已经不生产了,所以无车可提。何女士于2019年的1月份亲自上门后了解发现,此款车型确实已经没有了,而此次的新销售主管人员告知何女士要不定金退回,要不加钱换购其他车型。何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按合同所列,4S店该返还双倍定金,双方一直各执一词,事情始终无法解决。

    3月上旬,何女士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投诉,希望市监部门能够帮她协调解决此事。接到投诉后,分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4S店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答复称,何女士购买时该车型尚有库存,后来再次确认时,却发现已经无货了。这个属于不可抗的原因,希望何女士能够理解。

    最后,在分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4S店管理人员答应返还何女士5000元定金,再赔付2000元,一次性解决纠纷;何女士也表示,自己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写清楚约定时间确实也比较吃亏,如果通过起诉等途径将费时费力,她也接受此次的调解,同时感谢市监工作人员对法律的普及,并且在以后的合同中会多注意细节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4S店管理人员也表示将加强员工培训,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与厂方的沟通联系,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王芳 萧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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