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5日,张家港市消费者何女士在张家港市一汽车4S店定购了一台比亚迪元EV360型号的悦酷车,车辆总价92000元,何女士于当日支付了定金5000元,双方未就提车日期在合同上作出约定,店内销售口头答应何女士可以于10月份提车。
此后,何女士在家中苦等,到了2018年的11月中旬,何女士再次向销售员问及何时可以提车?销售员在11月底答复何女士此型号的车型公司已经不生产了,所以无车可提。何女士于2019年的1月份亲自上门后了解发现,此款车型确实已经没有了,而此次的新销售主管人员告知何女士要不定金退回,要不加钱换购其他车型。何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按合同所列,4S店该返还双倍定金,双方一直各执一词,事情始终无法解决。
3月上旬,何女士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投诉,希望市监部门能够帮她协调解决此事。接到投诉后,分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4S店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答复称,何女士购买时该车型尚有库存,后来再次确认时,却发现已经无货了。这个属于不可抗的原因,希望何女士能够理解。
最后,在分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4S店管理人员答应返还何女士5000元定金,再赔付2000元,一次性解决纠纷;何女士也表示,自己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写清楚约定时间确实也比较吃亏,如果通过起诉等途径将费时费力,她也接受此次的调解,同时感谢市监工作人员对法律的普及,并且在以后的合同中会多注意细节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4S店管理人员也表示将加强员工培训,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与厂方的沟通联系,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王芳 萧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