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时常有人一意孤行,不遵守公共区域管理要求,随意占用公共过道,这不仅给给其他居民和百姓带来不便,还有可能形成安全隐患。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徐某是苏州某古玩城一间店铺的户主,2016年,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在店铺门前1.5米处安装铝合金门,并将电信井、自来水管道井等公共设施封闭到自己占用的空间内,给其他户主造成了诸多不便。2018年9月,该古玩城另一住户临时水管破裂,需要紧急关闭位于公共区域水阀,古玩城物业公司负责人在联系徐某未果后,对门锁部分进行切割后进入该公共区域关闭水阀,后因“331”专项整治要求,徐某自行将该铝合金门拆除。徐某称,物业公司以维修水电为由,在未通知其到场情况下,私自撬开其安装在楼道内的铝合金防盗门,致该门损坏无法使用,事发后其声称该门属于违章建筑妨碍日常维修,而此前自己从未被书面通知该门不得安装。徐某认为,物业公司无权擅自破坏铝合金门,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3577元及人工费350元并道歉。
某物业公司辩称,交房时已向徐某说明不允许占用公共区域,当时由店铺实际户主即徐某之子签字认可,有承诺书为证。作为古玩城的物业管理者,自己有责任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故为了帮助其他户主关闭水阀而将徐某店铺前铝合金门锁切割并无过错,无需赔偿道歉。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违规安装铝合金门是引发后续的纠纷的主要原因,其存在过错在先,物业公司在联系许某未果后,仅对门锁部分进行破坏,以便进入该公共区域关闭水阀,虽然方式欠妥,但行为目的并无不当,徐某无权要求物业公司道歉。且后因“331”专项整治要求,徐某自行将铝合金门拆除后当废品处理,物业公司的破坏门锁行为对该门作为废品处理的价值影响有限,且徐某也未能证明物业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故最终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王辉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