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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6

房东未尽监管职责容留卖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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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屋本是收取房租做生意,为何房东会被抓?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卖淫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王某在常熟市区拥有一处房屋。2018年3月以来,王某在明知陈某、谢某、杨某(均另案处理)利用承租该房屋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陈某等人。陈某等人通过容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4万元。作为出租人的王某明知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放任不管,对陈某等人的犯罪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公安机关遂于2018年11月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共同容留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犯容留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切不可“一租了之”,还需注意承租方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切勿因贪图高租金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朱丽玲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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