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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1

3万元购买珠宝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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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相城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购买珠宝首饰的消费纠纷,其中案情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矛盾得到初步解决。
    4月22,消费者李女士致电消相城区保委元和分会称,她于去年4月初在相城区某珠宝店,购买了3万余元首饰,现在发现该首饰是假的, 要求消保委协调退货,并称有鉴定书。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十分重视。随即联系该店负责人,其称将向具体经营管理人核实后听消保委的意见,约请双方于4月23日上午现场调解。当天上午,商家负责人称,因公需出差,向消保委提供了进货清单及货号,证明销售的珠宝均是正当渠道来源,没有违法或不当行为。10时,消费者李女士携带材料(二万余元发票,鉴定书一张),她认为商家销售的标签和鉴定方说法不一。因工作人员不是珠宝行业专业人士,无法判断敦是敦非。工作人员再次找商家负责人,回复他将再去向经办人了解后答复。因消费者提供的材料不是纸质的,是在手机上,为了方便消费者,减少投诉成本,加了工作人员的微信,转发成功后,再通过电脑帮其打印出来。自从有了微信后,李女士多次在下班后,还给工作人员诉述案情,并称销售经理有把柄在她手里,如不退款,她会摊上大事的。
    4月24日,分会工作人员为了剥开真相,把疑点向商家负责人说明,再次约请双方当事人调解。4月25日如约,商家王经理来到现场,眼泪汪汪地陈述:我和投诉人李女士是无话不说的小姐妹,交往多年,都是北方人,性情豪爽,私交甚密。在去年,因李女士在市区某知名品牌店购买的金饰,没有LOGO,怀疑有问题,找商家交涉回复没有任何问题,足金足两就行了。我就利用职务之便,二个人商量后,以旧换新形式,为李女士更换了其他手饰,之后又是以这样的特例为其更换和购买钻戒及挂饰等首饰5万左右物品;其中以现金和转帐形式交易,有的开了发票,有的没有。期间,李女士曾去找过她,说等钱用,能否退掉钻戒,回复说,因为私交,才为你购买、换货、打折这一系列的事项,超出职权范围,被老板知道了,我工作不保,而且账都做掉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根据流程不能退货的。
    分会工作人员希望王经理对消费者提供的鉴定报告作出解释,其称,一是这家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二是鉴定的不是我们的品质,是说我们的图片和实物不一样,图片是拍摄的角度不同,视角不一样,东西肯定是同一个东西,只是看起来感觉不一样而已。首饰肯定没有任何问题,我们的进货渠道材料都可以提供的。
    消费者李女士说,王经理说的基本属实,但是她认为,曾经确实是朋友,通过其购买了好多次首饰,相信她,才购买的,自己也不懂,拿着首饰去连锁店更换,人家说没有LO-GO,不给换,所以认为是骗人的,是假货,要求退货。
    王经理辩称,店方销售的产品,都是正规产品,有个别没有LOGO,可能是加工时漏印了,你调换给我的也没有LOGO,我也带来了,原放在仓库的,幸好没有处理掉。并表示,如果消费者不放心购买的东西,我个人照单回购,和商家无关。两个昔日的小姐妹,一笔笔的在清算互赠礼物、购买的件件首饰的同时,情份也在笔笔勾销。最终经过磋商,只要消费者不想要的,王经理都折价回收,除了钻戒、黄金项链其他的首饰都归位退款,共退款2万余元。
(汤美蓉 萧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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