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费者沈女士来电反映,她自己的小孩考上古城区某学校,以后要即将开学,自己家住相城区路程遥远,就考虑在学校附近租一套房子,方便自己带小孩上下学。她就到西北街上一家房产中介租房,中介为她介绍了平门一村的一套房子,她上门看过一次,因为当时上一个租户还没有搬走,而这个租户在屋内堆放了不少货物,导致她没有看清房内设施。后来,中介公司通知她上一个租户搬走了,可以签订合同了,因她工作较忙,就委托了她的亲戚去代签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费1800元。等签完合同,沈女士却发现屋内几乎没有家用电器,就向中介公司提出要退房,中介公司认为签合同是沈女士同意的,她也上门看过,对屋内设施是默认的,因此要退房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沈女士认为没有家用电器根本无法居住,中介公司是存心欺骗,双方争执不下。
姑苏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联系了中介公司程老板了解情况,据陈老板说屋内确实只有热水器等少量家电,但自己没有欺骗,沈女士和她的亲戚都看过房,因此现在要退房是肯定要扣除中介费的。工作人员分析,虽然沈女士未搞清屋内设施就签下合同是有疏忽,但是按照市场价,在那个地段,没有家用电器的房屋月租金是不可能达到两千多元的,一些没有家电的出租屋主要是给租户堆放货物等,价格很低廉的,只有一千元左右。因此,两千多的出租屋没有基本家用电器是说不过去的,工作人员也将意见传达给中介公司老板,应酌情退还部分中介费,最后经调解,租房协议解除,退还沈女士800元。
(唐唯 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