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消费者朱先生委托一家装饰公司装修房屋,其中有一项优惠,就是付120元可购买价值1800元的灯具一套。但是到了电工要装灯的时候,该装饰公司称灯具没有了,让朱先生自行购买,公司会返回1800元。但当他买好灯具时,装饰公司只肯返回120元了,朱先生不能认可,遂双方约好一起来区消保委调解。
经了解,双方装修合同是在2016年双12期间就签订了,当时装饰公司确实采购了一批灯具作为优惠措施,但因朱先生装修较晚,经过两年左右时间,灯具用完了。这个也能理解,关键是过后公司的做法欠妥。应当由装饰公司去购买灯具,他们是内行,可以拿到较低的折扣,肯定比朱先生自己买要合算。现朱先生花了两千元自行购买了灯具,装饰公司只肯返120元,等于朱先生根本没有享受到这项优惠。
过后经过调解,装饰公司只愿意返回朱先生1300元,朱先生不想再纠缠下去,只能接受了。对于这个结果,工作人员感到有点遗憾,作为一个企业,应当言出必行,该装饰公司在诚信经营方面是没有做到位的。另外,对于此事的发生,姑苏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也有必要提醒消费者今后注意:装饰公司有时为了搞推销和促销,往往会制订不少优惠买卖的条例和措施来吸引消费者。这本身也无可非议,但由于有部分消费者可能在装修中时间较长,购买优惠产品后因拖延而未及时提货,导致公司这一产品不生产了而缺货,从而引起纠纷。为避免这一情况,消费者以后也应及时提货为妥。
(唐唯 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