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市民万先生在某商场耐克专卖店购买了一双耐克AJ白色跑鞋,花费969元。后该鞋表面出现鼓泡现象,万先生与商家协商,于4月8日免费调换了新鞋。6月26日,新鞋鞋底出现了脱胶,商家给予了维修。7月13日,该鞋又开胶了,商家还是只提供维修服务。万先生提出换货要求,商家表示只能维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万先生投诉到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向商家负责人了解详情。该负责人称,万先生是1月份消费的,4月份时已经给他更换过一次鞋,不可能一直免费更换,而且从1月份购买时间开始计算,目前已经超过三包期限,不能给予更换。工作人员向商家负责人解释,按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更换义务的,应当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并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凭证,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期限重新计算。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货,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换货后三包期限应重新计算。万先生的这双鞋三包期限应从4月份更换之日开始计算,该鞋质量出现问题,符合换货的条件。经分局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商家负责人同意给予更换新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万先生表示满意。
(黄蕾 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