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小赵是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昆山就业后即着手买房事宜。小赵在某中介公司的推荐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小赵和中介公司、房东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75.5万元,合同约定签约时小赵向房东支付定金5万元,房款35万元在办理过户当日支付,其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给房东。
合同还约定,签订合同时房东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于中介公司代管以利办理后续流程,中介公司保证该房产产权清晰且已告知产权共有人并取得同意出售此房产。合同签订后,小赵向房东支付了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之后,小赵在中介公司通知下又向房东支付了首付房款,合计支付房款40万元。小赵、中介公司及房东三方又共同签订了一份《交房协议》。上述交房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在办理网签手续过程中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查封,无法过户。小赵将房东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执行,双方解除合同,房东返还房款40万元并赔偿损失13万元,合计53万元。小赵收到退回的款项19万余元,但剩余38.5万余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未发现房东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能执行到位。于是小赵以未能执行到位38.5万余元作为其损失向中介公司主张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中介公司在发布二手房房源时没有要求房东提供房产证并对房产证进行核验,更加没有对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进行调查,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是导致小赵二手房买方“钱、房两空”的重要原因。
在小赵支付首付款时,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人士,也未及时协助小赵根据居间合同约定立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首付款支付和房产过户手续之间的“时间差”导致小赵的首付款落入房东袋中,无法追回。可见尽管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即房东违约是导致小赵损失的根本原因,但不可否认中介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导致小赵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故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对小赵的损失中的18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二手房交易的中介往往将精力集中在促成合同的缔结,却忽略了中介作为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一系列义务,比如如实报告义务、审慎勤勉义务等。中介公司应当强化责任意识,重视义务履行,对影响房屋买卖的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并仔细审核,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市民朋友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也应当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公司,注意查看房屋产权证,督促中介核查房屋产权信息,依法依规办理相应手续。 (许嘉云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