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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9

超市标签出差错 消费者获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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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初,消费者钱先生在相城区黄埭高新区某超市购物时,看到卷心菜的标价是3.7元每千克,自己购买了1.2千克,结账时收银小票却显示3.9元每千克,两者实际支付金额相差0.24元。”

    钱先生认为,该超市是故意低标价格,要求其赔偿。超市负责人的答复是该商品是促销商品,因超市工作人员疏忽,使得价格标签未能及时撤换,才导致“低标高结”,只愿退还0.24元差价。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钱先生拍照取证向相城区消保委黄埭分会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对超市卷心菜货架区标价进行检查,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超市“误导促销”、标价“低标高结”行为涉嫌“价格欺诈”,责令整改。

    分会工作人员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建议超市负责人按照这一规定妥善解决纠纷。超市负责人经过考虑后,同意赔偿钱先生500元。

    在此,相城区消保委黄埭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看清楚标签价格,付款时仔细核对小票上的金额,如果遇到超市有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事先要留下影像证明,并保留好购买小票或发票以便维权。

(严怡婷 肖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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