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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9

这样的手机缘何不能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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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出现了质量问题,售后也给出理了鉴定意见:非人为损坏,可却不给保修,理由是先前已经发生过“人为损坏”,手机不再保修。

    近期,张先生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在一次意外中,不小心将手机音量键损坏了,后经手机售后鉴定为“人为损坏”,需要自费修理,张先生花了100元修好了手机。后来,张先生发现手机屏幕开始泛黄,送到手机售后检测,售后鉴定为硬件质量问题。张先生提出保修,但遭到了拒绝。无奈的张先生只能向消保委投诉。

    “手机出现了质量问题,又在保修期内,为什么不给保修?”在姑苏区石路消保委,张先生诉说着自己的遭遇。为了处理好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石路消保委及时联系了该品牌的售后负责人,并组织现场调解。针对张先生提出的问题,该品牌的售后负责人也给出了解释:“手机在第一次人为损坏的时候就已经不再保修了。”

    售后负责人的解释,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这太不合理了,人为损坏的应当自费修理,但手机的质量问题就应该由售后来保修,而不能通过‘人为损坏’来规避商家的质保责任。”经过调解,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石路消保委告知张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再为自己维权。

    张先生遇到的问题是手机消费投诉中比较常见的,手机因为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人为的意外,导致不再享受“三包”服务,《手机三包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了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通常说的人为损坏),手机不实行三包。再则手机是整机保修的,而未就各个零部件进行分别保修,因此手机一旦被鉴定为“人为损坏”,那么消费者也就丧失了对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售后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合不合理?石路消保委认为有待商榷,同时也呼吁《手机三包法》应当升级,可以借鉴彩电、冰箱等的三包规则,对手机的主要部件进行分别保修,此举不但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可以强化商家的质量意识,做好产品,卖好产品。 石工 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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