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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14

商品房“水漫金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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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在商品房的小伙伴一定都比较担心来自楼上的噪音和漏水,当下班回家发现家中被淹时,心情一定很是懊糟。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漏水引发的纠纷,最终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小王新购了某小区901室房屋,并聘请了专业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快结束的时候,装修工人操作失误,将小王屋内的自来水管挖破,随后小王通知物业公司前来关闭进水阀。第二天8点,小李发现自己的801室天花板都是水迹,故联系了小王和物业公司,小王打开自家901室大门发现里面一片汪洋,破损的自来水管还在不断往外冒水,刚装修好的地板、门等物品都泡在了水里,物业检查屋外的进水阀发现是开启状态。小王对小李的损失进行赔偿后,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赔偿其901室的损失及小李的损失共计3万余元,后协商不下诉至法院。

    小王认为装修工人挖破水管后,立刻通知物业关闭了进水阀,并未造成任何损失。本案损失的产生是由于进水阀被再次开启造成的,而进水阀的钥匙由物业公司进行管控,业主个人无法开启和关闭,故物业公司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本案起因是小王挖破了自来水管,物业公司没有再次开启进水阀,故本案损失应该由小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聘请的装修工人挖破了水管造成漏水,后通知物业公司前来关闭进水阀,但小王在关闭进水阀后并未积极有效的对破裂水管进行修缮封堵,而是放任不管,存在一定过错。第二天,进水阀处于开启状态,而进水阀的控制权在物业公司,因此进水阀的再次开启应当认定为物业公司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损失承担70%的责任,小王自己承担30%的责任。(张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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