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台湾八天游,但出发时正值台风登陆,原定搭乘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安排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旅游者改乘次日上午起飞的航班。但也因台风登陆未能候补到机位,张先生未能乘机出团,于是旅行社安排张先生在内的旅游者返回出发地并全额退还其已付旅游费用。张先生认为旅行社未能依照行程妥善安排航班,最终未能出团,构成欺诈,要求旅行社承担其已付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能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吗?律师的解读是:
一要看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而本案中,航班被取消系不可抗力台风所致,旅行社并未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张先生作出错误表示,不构成欺诈,张先生主张三倍赔偿无法律依据。
二要看旅行社在本案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义务。《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本案中,原定行程因台风而被迫取消,张先生在内的旅游者滞留机场,旅行社及时安排车辆将旅游者妥善送回出发地,即已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对于张先生已付的旅游费用,旅行社既未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又未要求张先生分担因此增加的返程费用,而是全额退还已付费用,旅行社已尽到相应的法定义务。所以,旅行社也不能再作其它赔偿。
(金星 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