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锦丰分局接到一起食品投诉。消费者唐先生称,他日前在锦丰镇某超市买了一个蜜柚,价格为10.5元,回家打开包装袋后发现蜜柚有点腐烂了,找超市交涉后只愿意赔一个蜜柚,他认为赔偿金额不合理,要求超市向其赔偿一千元。
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对该超市的水果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变质、腐烂等感官性状异常的水果,因疫情原因,分局工作人员采取电话方式进行调解,先后听取双方的陈述。
唐先生认为,在超市买到发霉变质的蜜柚,就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金为一千元。而商家认为,水果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鲜活农产品,很难保证销售的所有水果中没有一点瑕疵,赔偿一千元是无法接受的。
分局工作人员听取双方陈述后,当即指出,超市方从正规渠道购进蜜柚,也安排人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过期的食品,不能认定商家主观故意销售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工作人员建议超市方给予唐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商家向唐先生支付了300元作为补偿。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有包装的水果时,一定要打开包装仔细检查,以防短斤少两和质量问题,并保存好购货凭证,发现问题及时找商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进货关,注意易变质食品储存条件,落实食品查验制度和建立台账制度,杜绝问题食品上架销售,确保食品安全,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承荣 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