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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9

幼女培训摔倒骨折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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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家长们对孩子的教育越来越重视,让孩子上各类培训班已是越来越常见的事情。随之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引起的各类纠纷日益增加。如何赔偿,往往家长心力交瘁。

    去年9月,黄先生的5岁女儿小茹在锦丰镇一家培训中心学习舞蹈,课间休息时间和其他小伙伴们在室内儿童游乐区玩耍,正好小茹的妈妈顺道过来看看女儿,这时意外发生了,小茹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滑滑梯上摔下来,疼得哇哇大哭,小茹的妈妈发现情况后,立即将小茹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小茹被诊断为左手肱骨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茹的左手臂关节还是没有完全康复,不能正常弯曲和伸展。治疗期间,黄先生一直与培训中心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但是始终无法取得一致意见。于是,今年春节前夕,黄先生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锦丰分局投诉,请求协调处理。

    由于疫情原因,分局工作人员采取电话和网络方式进行调解。黄先生认为,事发时没有培训老师在场,没有尽到看护职责,而且他女儿左手肱骨关节严重移位,恐留下后遗症影响以后的生活,因此要求培训中心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18万元。培训中心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机构内的游乐设施设备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都加装了防护装置,而且事发时小女孩的母亲在旁边,所以只愿意赔偿一部分医疗费。双方各执一词,因分歧太大一直没有协调解决,投诉双方比较着急,都想尽快解决,不愿意走司法途径。

    2月25日,在做好体温测量、身份登记等安全防护措施下,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

    分局工作人员认为,黄先生的女儿只有5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虽当时女孩母亲在场,但该培训中心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少儿艺术培训机构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场地、设施符合其经营活动的特殊需要,由于没有在游乐区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语,小孩玩耍时也没有老师在旁边看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该培训中心没有尽到安全提醒、看护等保障义务,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调解过程中,分局工作人员耐心反复劝说,经过整整一个下午、10多个回合的沟通和协调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培训中心一次性赔偿4万元,双方并签订调解协议书。黄先生和培训中心负责人对市场监管局表示感谢,对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致以敬意。 (承荣 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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