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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3

4S店提供”脱保“代步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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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汽车已经成了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一旦车辆出现故障或者事故,通常大家会选择专业4S店维修,如果时间较长,店方也会提供临时车辆给客户代步,可一旦驾驶这类代步车出现交通事故,而恰巧车辆保险过期,这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2018年7月,贺先生的一辆奥迪牌轿车出现故障,便送去昆山某达汽车4S店维修,由于维修时间较长,4S店便向贺先生提供了一辆临时代步车,并签署了《替换车协议》,约定由“4S店负责办理替换车正常使用有关的手续,例如:登记注册、购置附加税、养路费、保险、年检等。”贺先生“在车辆的使用期内,发现车辆报警、发生故障或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4S店,以便及时进行修理。”在使用该车的第三天,贺先生驾车沿千灯尚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福街路口左转时,车辆左侧与对方向行驶的由小王驾驶的电瓶车左后侧发生相碰,造成小王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王很快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髋臼骨折、肛门损伤。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王因车祸构成十级残疾。同时,交警部门认定贺先生未让直行车道内车辆优先通过负事故主要责任,小王车速偏快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随后,小王找到了贺先生,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贺先生则让小王去找车辆所有人,走正常理赔程序,这才发现4S店提供的代步车各项保险均已过期。三方协商不下,小王只能将贺先生、4S店以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李先生告到了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贺先生表示自己不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4S店给的代步车其并不知晓没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还垫付了2000多元。4S店则声称,对事故过程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公司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以及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替换车协议约定出现事故后应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车辆的车主也是4S店的员工李先生则承认,因为忘记买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确实“脱保”了,替换车协议没有约定必须有保险,自己的车辆也有损害,发生修理费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及财产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关于小王的损失,法院最终认定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15.4万余元。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贺先生负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应承担65%责任即10万余元,而这部分责任贺先生与4S店又该如何分担呢?法院认为,贺先生与某达汽车4S店签订替换车协议,约定在车辆修理期间,由4S店提供小型轿车作为代步车,但某达汽车将未购买交强险、不符合上路行驶资质的车辆交付给贺先生使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贺先生在接受肇事车辆时未对车辆是否能上路行驶进行确认,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达汽车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被告贺先生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蔡磊 冯文燕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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