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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0

参加公司组织旅游意外受伤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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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公司团建活动时,在游玩无人管理的项目中不慎跌落受伤,这种情况景区是否该担责呢?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7年4月,王先生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至某度假村游玩,期间与同事一起游玩了园区内的“毕业墙”游乐项目。该项目为高约4.2米垂直墙体,入口处无围栏,周围未设置禁止性标志亦未有工作人员管理。王先生便从“毕业墙”入口处的台阶登上平台,在从平台上沿着墙体滑落至地面的过程中跌落受伤,导致左脚骨折,经鉴定造成十级伤残。王先生认为某度假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受伤,故将该度假村诉至法院索赔。某度假村认为,“毕业墙”项目未对包括王先生在内的游客开放,且未在门票中标示可以游玩。“毕业墙”为团队项目,需另付费联系教练,在教练指导下佩带护具后方可游玩。事发时该项目上行入口处的铁门上锁,王先生作为成年人游玩该项目时应具有风险意识,某度假村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先生表示,当时入口铁门大开,并未上锁。

    审理中,王先生、某度假村一致确认本次事故产生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城、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先生在某度假村游玩时受伤系事实,某度假村称门票中可游玩项目不包括“毕业墙”以及已安装插销禁止游客游玩该项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某度假村亦未举证其已对“毕业墙”游玩项目作安全风险提示,故某度假村对王先生的受伤结果存在过错。同时,王先生作为安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从高达4.2米的“毕业墙”沿墙滑落至地面具有危险性,其对自身的伤害后果亦存在过错,本院酌定王先生、某度假村过错比例分别为25%、75%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某度假村赔偿王先生12万余元。

(黄薇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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