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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0

当心,高额利息背后骗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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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其他参与人员共同退出尚未退赔的投资款人民币389735元,发还各投资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底,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太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太仓市范围内以投资该公司的铁皮石斛项目的名义,许以年利率16%至24%不等的高额利息,并采用发传单、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的群众共计16人投资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总计人民币591090元,截止案发,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3897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朱恩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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