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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0

意向金不退消保委出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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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许女士通过12315热线来电反映:今年5月份她在相城区渭塘镇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缴纳了5万元意向金,后来许女士觉得该楼盘的房子价格偏贵,就决定不买了,要求退还意向金,但是开发商却以意向金等同定金,不予退还,于是许女士只好请求相城区消保委渭塘分会帮忙维权。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该开发商和许女士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许女士所言属实。

    分会工作人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告诉双方:意向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来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开发商不退还意向金于法无据。经过工作人员的一番法律解说,开发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把意向金退还给许女士。许女士对渭塘分会的积极作为表示感谢。

    相城区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买房之前签订协议一定要看清协议的具体内容,分清缴纳的钱款是定金还是意向金或者订金,并保留好相关协议,遇到纠纷时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热线求助。 (朱佩琪 萧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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