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刊记者就上文4起关于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投诉,采访了常熟市消保委秘书长曹伟。据曹伟介绍,案中经营者的销售行为、牟利手段,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存在,有的到社区,有的到乡村,少则三五天,多则个把月,打一枪换一炮;近年来更是一茬接一茬,换汤不换药地不断演变。如今这类商人冠冕堂皇办起了公司,给人一种正规企业的感觉。他们不但夸大产品功效,虚抬价格,而且向消费者施予小恩小惠,对消费群体实施“洗脑”,逐步突破消费者的防范心理,再加之所谓“入股分红”等非法手段威逼利诱,以达到大量销售的目的。这是直销、传销惯用伎俩的延伸,具有强买强卖、欺诈、变相传销等违法情节。但对广大老年人来说,确实难于防范,一旦身临其境就会难于自拔。
曹伟指出,现阶段广大老年人群体已普及老有所养,虽有一部分老年人具备高品质的经济条件,但相当一部分人还处在一般的生活条件下,无法承担这么昂贵物品价格,特别是碰到家庭实际困难,不但自己后悔当初冲动,甚至连同子女也无法承受,自己维权又无力,只好求助于各级政府维权机构。
曹伟说:“针对目前这种情况,判断这种违法经营的性质比较容易,但实际掌握这些违法违规有力证据比较困难。如虚抬价格问题,销售单位与生产企业存在利益同伙关系,难于证实产品实际价格;其次强行推销行为、洗脑内容和过程,只是凭消费者陈述,无相关佐证资料,难于证实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再次是入股分红尚未实现,仅停留在口头承诺,所以查处这类违法情节困难重重,相当复杂。”他说,好在《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大量修改,增加很多新内容,涵盖上述等问题;特别是条例的第三十一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有违《条例》相关条款,可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条例》赋予此类消费者反悔权,有效地解决了消费者被洗脑后作出冲动购买的决定,造成冲动行为引起的后悔等问题。如果硬要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经营者实施惩治性赔偿,经营者虽有主观故意,涉嫌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但对调解执行的效果不利,同时也体现了广大老年消费者的善良,只要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就满意了。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