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接到市民苏女士咨询电话反映,自半个月前开始,她婆婆一直去参加某公司组织的老年人讲座,听讲座之余还能领点鸡蛋、肥皂之类的小礼品。为此,婆婆不仅坚持参与而且还有点乐此不疲。最近一次讲座,“老师”现场推介和售卖某品牌净水器,婆婆经不住忽悠跟风买了一台回家。苏女士和丈夫经上网查询,发现该款净水器是品牌比较小众的滞销货,价格也并没有讲座推介的那么高。于是苏女士跟婆婆提议退货,婆婆听后也感觉买得不划算,于是联系讲座“老师”退货,可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并称“卖出去的东西,没有质量问题从来没有退货的说法”。苏女士心有不甘,拨打东城分局电话咨询,问讲座推介的产品能不能退货。
分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苏女士的诉求后告知她,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购买者可以据上述新规与经营者进行自主协商,也可以直接投诉。苏女士说,有法可依就好,并表示将先行与经营者沟通,如果对方还是拒绝退货她再来投诉。
两天后,分局工作人员接到苏女士电话,称对方公司同意退货,双方达成了和解,同时对分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朱敏娟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