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19家企业开通网购维权绿色通道车辆交付但未过户能抵销债务吗?微信托人代购车险需谨慎理发价格秒变 176元会员卡丢失补办遇阻食品有异物 获赔十倍价全国百强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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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3

微信托人代购车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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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机动车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随之车险投保在保险行业的市场份额也逐渐增大,而有些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往往也不够谨慎,为贪图便宜在所谓的代售点的“销售经理”处购买价格偏低的“车险”,也给这些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交强险保单系伪造,故无法正常获得理赔,只能由自己埋单。

    2019年9月8日14时左右,原告马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太仓市璜泾镇区,车左后侧与由南往北的被告何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左前侧发生碰撞,致原告马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原告马某进行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因车祸致左2-8肋骨骨折构成十级残疾;左锁骨远端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原告马某各项损失达17万左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变型拖拉机是辗转几手卖至被告何某处,后所有权才变更为被告何某。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是需要强制购买交强险的,被告何某陈述为此自己才购买 “交强险”的;但何某在购买车险交强险险种时过于疏忽大意,只是经人介绍在微信打款,然后与所谓的保险公司“销售经理”签订了其伪造的保单。法院查明原告马某的损失合计16万余元,由被告何某在应投保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68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何某赔偿1.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因被告何某已垫付原告20000元,故还需赔偿原告11万余元。

(刘敦根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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