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纪先生来到相城区消保委渭塘分会反映情况称,他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价格20元的锅巴,回家食用过程中,发现锅巴里面混有一个形状类似于烟头的东西,于是前往该超市理论。该超市店长态度很恶劣,表示最多给纪先生换一包锅巴,其他没有任何补偿,纪先生对此表示十分不满,于是来到分会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约谈该超市负责人,告知其出售的食品中混有异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希望该负责人认真对待,食品安全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重视重视再重视。听了分会工作人员一番晓之以法的讲解后,认识到错误所在,愿意补偿纪先生1000元,一次性解决此纠纷。
纪先生当即表示,当初投诉主要是因为该店的店长态度比较恶劣,没有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考虑问题,这包锅巴是预包装食品,出现烟头状的东西主要责任在厂家,希望超市方能向厂家反映,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受到伤害,至于赔偿他只需要10倍价款200元即可,对渭塘分会工作人员的高效调解表示满意。
(朱佩琪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