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游泳是大家十分喜爱的运动和消夏避暑方式,但同时又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安全十分重要。一旦在游泳馆里出现溺水事故,如何赔偿?前不久,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游泳溺水死亡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
泳池溺亡家属索赔百万
吴女士刚学会游泳,在某健身中心办了一份游泳会员证。2016年8月5日傍晚,她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来到健身中心游泳。游了一会儿,她游到深水区,没多久就在水中挣扎、扑水,继而沉入水中。过了约三分钟,有泳客发现吴女士溺水,于是大声呼叫,泳池救生员连忙将她救上岸边并进行抢救,随后将她送到医院救治。9月4日,吴女士不幸死亡。经鉴定,吴女士因溺水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术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继发肺部感染等,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吴女士的家属认为,健身中心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施救,是导致吴女士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于是将健身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被告健身中心答辩称,他们有合法资质,各方面安全配备均达到要求,管理上不存在问题,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则,他们在发现吴女士溺水状况后及时抢救,尽到救治义务。另外,吴女士能独立游泳,且多次到健身中心游泳馆游泳,对游泳场馆各方面设施十分熟悉,理应注意到场馆的安全提示。
法院判决:健身中心部分担责
吴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兼具趣味性及较强的剧烈性,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体育运动,对游泳者技能、体能及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较高的要求。游泳馆应当对泳客安全负责,并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员应密切注意池内情况,及时发现泳客遇溺等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
本案中,被告健身中心游泳馆虽证照齐全、配备符合规定的救生员、观察台,并在发现吴女士溺水后进行急救处理,但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吴女士发生意外,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吴女士溺水死亡存在过错。而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体能和技能有明确认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吴女士发生意外时距离其刚学会游泳时间较短,且在刚吃过晚饭后一人游往深水区,对发生意外自身也存在过错。据此,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健身中心承担583500元。
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游泳过程中,一定要把安全放在首位;选择游泳馆时,一定要先了解游泳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救生员配备情况;在自身体力和技能薄弱时,最好不要单独前往不熟悉的深水区游泳。
(沈君燕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