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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25

谁“动”了我的婚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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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燕尔,乔迁新居,是人生中的一大乐事,而婚纱照更是属于小两口的甜蜜回忆。家住吴江的张某,最近却因为婚纱照犯了难。近日,张某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婚纱照被王某拾走并丢弃,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损失。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谁“动”了张某的婚纱照呢?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是同一个小区的邻居,王某随子女在吴江居住,平时在小区内拾一些塑料瓶、纸板等废弃物卖钱以贴补家用。原告张某于2019年9月底迁入新居时,因物品较多,分多次搬运时不慎将其装有婚纱照的纸箱遗忘在新居的单元楼入户门处。后因临近国庆假期,需回乡探亲,并未发现其婚纱照遗忘在外。后来,张某通过调取物业监控发现,同日傍晚,王某乘坐电梯将该纸箱搬运走。经双方微信联系后,张某得知该纸箱已当作废品处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

    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已通过小区物业、派出所进行过前期调解,但均未果。法官同时了解到,被告王某在得知此事之后,经常失眠心悸,担心给儿女增添负担,在派出所调解时同意给予原告一部分补偿。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王某自称其捡走的是一个空纸盒,且以为该纸箱系他人丢弃的,当时也不知道里面到底是什么东西,后来发现纸盒中也只是一些塑料盒、泡沫等,并没有发现有婚纱照,不同意赔偿。原告张某因丢失婚纱照情绪比较激动,不同意调解,坚决要求法院判决。

    庭后,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邻居,若直接判决,不仅不利于社会和谐,更不利于推动社会友善风气的构建,于是一方面向张某及其丈夫分析本案事实,告知其如若举证不能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告诫王某,不应随意拿无人看管之物。在经过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视频沟通后,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款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主张王某丢弃了其婚纱照,那么张某就必须举证证明纸箱内的物品系婚纱照,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与此同时,对于在小区拾荒的王某而言,其也不应随意拿无人看管的物品,捡拾废品补贴家用本是一件平常事,但若对无主之物随意捡拾处置,则很可能面临高价赔偿的后果。

(聂艺天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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