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消保委金港分会接到市民王女士的投诉称,其儿子偷钱买手机,家长发现后提出退货,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王女士称,春节期间,其14岁的儿子瞒着父母拿了压岁钱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手机。随后王女士找到手机店,店内的营业员则以不能确定王女士儿子在购买手机时为未成年人为理由,拒绝退货。分会工作人员接到王女士投诉后,向手机店负责人表示,由于王女士的儿子是未成年,根据《民法通则》,属于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他所订立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认才能生效。因此,在家长要求退货的情况下,手机店应该退钱。由于手机的包装盒已经被丢弃,商家愿意退还900元的购机款,王女士表示同意。
(徐薛寒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