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消费者严女士与苏州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严女士向公司方交付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5月20日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首付,办理相关手续。严女士于5月20日支付了17万元购房首付款,而公司方仅给她一份未签订任何协议的《购房合同书》。其后,严女士对公司方表示了不信任,于21日向公司方提出退还已经交付的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9万元。公司方给予严女士的答复是:既不同意退,又不同意不退。为此,严女士在当天就向吴江区消保委盛泽分会投诉,寻求消保委的帮助。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经核实,原来是公司方给予严女士《合同书》后,因双方对其中相关条款存在争议;而严女士交付的17万元首付款是在销售员的催促下先行付款。因此,造成交付首付款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分会工作人员明确指出,既然双方对于相关条款存在争议,而且首付款也不是消费者自愿交付的,那双方可以解除《购房协议》,妥善解决纠纷。建议公司方退还严女士交付的定金和首付款,心平和气地达成和解。其后,双方采纳了分会工作人员的建议,公司方退还严女士定金和首付款19万元,一次性解决纠纷。5月29日,严女士致电分会工作人员,款项已经到账。
(胡涛 潇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