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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8

消费预付卡15天内可无理由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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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消费者刘先生在艾莱依服装店为妻子购买一件棉衣,价格811元;与此同时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充值5000元。店方赠送他棉被、围巾各一条和现金500元。其后,当事人反悔了,认为当初充值5000元的行为太鲁莽了,要求店方退还卡内4189元余额。由于双方意见不能够达成一致,刘先生于2月2日就向吴江区12345热线投诉,寻求相关部门帮助。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江高新区(盛泽)分局解读转办单后,分局工作人员与店方负责人取得联系,店方负责人辩称,消费者想退卡就退卡,太随便了吧。而且,店方在消费者办卡时,附赠了棉被、围巾各一条和现金500元。既然消费者要求退卡,这些东西和现金就也应该退还店方。
    分局工作人员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要求无需要理由,确实消费者在办卡时收受的赠品棉被、围巾各一条和现金500元应该退还给店方。然后,店方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4189元,这样双方两清,达成和解。双方认为分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准确的,并得到确认。双方握手言和。 (胡涛 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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