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8日,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消费者胡女士向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消保委寄发投诉信称,2016年12月14日,她在相城区某车行购买一辆二手宝马320LI汽车,价格25万8千元。与车行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合同上明确“甲方承诺此车出售前发动机、变速箱、底盘、大梁无重大事故,全车无泡水,如有违反,全车退款。”买回使用了10个月,总感觉车有一些异常。在一次保养中,修理厂工作人员告知她,此车多处重要部件有修复和拼装痕迹,出过重大事故。经过从车管所查询,了解到该车确实于2015年3月出过重大事故,车头被撞,理赔金额达342600元之多。此刻,她才发现合同上甲方和服务方均有意隐瞒了该车涉及的重大事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二手车售卖服务明显存在欺诈行为。由于协商不成,她只能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要求商家退车退款。11月初,相城区消保委接到省、市消保委交办单后,与市场主办方、经销商进行了多次耐心沟通和宣讲法律法规。
在省、市消保委的指导下,于今年3月初正式调解,事实依据为:交警事故记录、4S店维修记录、保险公司理赔记录、二手车转让合同。车行负责人、消费者经过反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胡女士把车退还给车行;同时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鉴于胡女士已经将车使用过将近一年,需要支付一定的折旧费,故车行同意退还胡女士22万元,一次性解决纠纷。
相城区消保委告诫消费者、经营者,在此类纠纷中,不少车行都会以"消费者验过车"为由,以便免除自己的责任。希望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一定要详尽,特别是容易引起纠纷的细节部分;同时经营者一定要尽到告知义务,以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肖萧 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