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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5

网店工作疏忽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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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图
    近日,常熟市消保委服装城分会受理调处一起网购消费案。太原市消费者段女士在天猫网某某旗舰店,购买2件衬衫和3条长裙,5月25日接到快递时,当场验收发现包裹内只有一件,拒收后立即联系商家,由于商家不明情况,只要求退回,且未有致歉的态度和解决的诚意,消费者于是就向苏州市12315热线进行投诉,要求以欺诈行为按《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
    该分会接到转办单后立即联系投诉人,了解商家联系方式、订单号及其相关情况,然后联系网店负责人徐老板,说明投诉情况,要求其做出少发的解释和解决此纠纷的打算。徐老板按照订单号查明情况后,电告分会工作人员称,由于网店客服责任心不强,在记录中记错了数字,导致发货人员按照错误的数字发货。
    分会工作人员掌握情况后,经过一下午同双方多次电话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同意退款并增加30%退款赔偿,赠送该单货物,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服装城分会的调解深表感谢。该纠纷的起因是网店工作人员疏忽,责任心不强,工作流程各环节各自为战,没有起到相互核对把关,导致单子数量标注正确而包裹内少发。
    该纠纷的焦点在于对是否是欺诈行为的认定。分会工作人员从欺诈的要件必须存在主观故意为抓手,依据《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认定商家无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不主张按《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应按《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参照《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建议经营者为自己的过失和管理的不到位付出应有的代价。
(曹伟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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