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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2

苏州率先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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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苏州市食药监局联合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等19个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对苏州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苏州市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全面启动。该《规定》将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整合应用,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增强苏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合力。
    《规定》指出,联合惩戒对象为食药监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规定》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评定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被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事实,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撤销、吊销许可证件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江苏省及苏州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因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被评定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情形。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食药监部门依据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重点监管、强化抽检、禁业限制、报告评价、从重处罚、约谈告诫、监管建议、公开曝光等一项或者多项惩戒措施。《规定》要求,苏州市19个职能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在食品药品广告、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通关业务及卫生许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土地供应、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职务、税收管理、新的科技扶持项目、荣誉及评优评先等方面,或从严审核,或不予支持,或不予受理、或加以限制,或取消资格,或加强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参与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方式。一是评定失信名单。市食药监部门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市信用办报送严重失信名单,相关名单信息在食药监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苏州”网站进行公示。二是启动联合惩戒。由市信用办组织协调各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实施惩戒。三是固化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典型案例在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双向反馈。四是实施动态管理。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从严重失信名单中撤销的,及时停止联合惩戒。
(朱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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