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底,消费者王阿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苏州园林一日游。在参观完毕走出大厅门时,因人多拥挤被挤散,王阿姨从大门出来后心急找人上错了公交车,耽误了很长时间,远离了旅行社旅游大巴停车位置,后来自己打出租车终于找到了旅游大巴车。
谁知,当王阿姨气喘吁吁上到旅游大巴车时,大巴司机态度却十分恶劣,当众辱骂王阿姨一顿。旅行结束后,王阿姨越想越气,旅行社的恶劣服务使她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她找到该旅行社理论未果,4月16日,王阿姨拨打了常熟市消保委城北分会投诉电话,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该旅行社负责人到城北分会接受调查。经查核实,消费者王阿姨投诉的情况属实,即向旅行社相关人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行社相关人员经过学习认识到错误,向王阿姨赔礼道歉,并补偿王阿姨在旅游途中的出租车费50元。该旅行社负责人承诺,将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及员工职业素质培训,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该法对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作出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人格尊严受保护的权利在相关法律中是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本案中,王阿姨依法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旅行社大巴司机辱骂王阿姨的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理应向王阿姨赔礼道歉。希望广大消费者一旦遇到像本案中的王阿姨这样的情况时,一定要善于用法,勇于维权,共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曹伟 潇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