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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6

水管漏水房屋受损消费者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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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投诉人黄先生与千灯镇某五金店经营者张先生一道来到昆山市消保委千灯分会,要求分会对于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投诉人黄先生称,2017年3月份在被投诉人五金店内购买了某品牌PPR水管用于家庭房屋装修,随后出现水管接头漏水,致使地板、衣柜、墙面等发霉。黄先生首先找装修公司,装修公司经现场查看发现装修的水管接头和水管非同一品牌,就认为是水管接头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五金店承担赔偿责任。
    黄先生随与五金店的经营者张先生进行沟通协调。张先生确认黄先生该水管由其销售,但认为自己经营的某品牌PPR水管系正品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系装修公司在安装过程中操作不当产生,认为不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协商多次无果。
    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于7月1日围绕该争议进行调解,但调解中双方均情绪激动,争吵不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该情形,分会工作人员建议暂停调解, 7月4日上午再次到分会进行现场调解。经过分会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理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书。五金店赔偿投诉人黄先生3万元,黄先生自行对于受损房屋进行维修装饰,一次性解决纠纷。
(吴国强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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