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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2

相城市监三分局调解一起健身卡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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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三分局接到王女士等3位消费者投诉称,她们在一家瑜伽培训馆每人交付2000元办健身卡,双方约定培训到2019年底。但瑜伽馆负责人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开办下去,遂将瑜伽馆转让他人,但现负责人只承认培训到2018年底,三方因此发生争议,王女士到相城市监三分局寻求市监部门的帮助,希望能够帮其维权。
    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对王女士的投诉内容以及与培训者签订合同等事实,原负责人均予以承认。但原负责人表示,她与现负责人之间存在未结款项,想要现负责人处理此类事情。
    分局工作人员当场向原负责人宣讲《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阐明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所以建议原负责人退还一半费用,妥善解决纠纷。在分局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下,原负责人最终一次性退还王女士等3人每人1000元,一次性解决纠纷。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餐饮、美发美容、娱乐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普遍存在,相关投诉也不断增多。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的时候,要保持理性头脑,管好自己的钱袋子,别贪图便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严怡婷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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