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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3

预付式消费卡能不能设立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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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消费者王先生向吴江区12345热线投诉称,他于2017年7月23日在东太湖大酒店办理一张30次的游泳年卡,但是在持卡前往游泳时,店方服务员告知他,卡已经过期不能够使用了。他认为,自己只使用了7次,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预付式消费卡是不能够设置有效期的。希望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太湖新城(松陵)分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单后,分局工作人员与店方客服经理取得联系,明确指出,依据《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所以店方应该整改,不能够设置有效期,让消费者继续使用。同时告知店方应该组织员工经常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该酒店客服部经理表示,一定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办,同意王先生的年卡继续使用。 (宋建明 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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