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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3

游泳池承诺不兑现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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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图
    7月4日,消费者龚小姐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称,2017年4月24日,她前往桂某健身馆办理二人健身卡,付费6080元。当时健身馆游泳池还在建设中,销售员承诺游泳池会在2017年8月如期开放,她也就相信了销售员之言,所以放心地开了卡;因为当时合同上有备注:游泳池环境不满意可全额退款。
    可谁知,8月过去了,游泳池建设还是老样子,健身馆给出回答说要年底才能建好;然而年底过去了还是没有弄好,这时该馆又说要推迟到2018年2月,销售经理承诺游泳池在5月10日开放使用,如还不开放就全额退款。直至4月,她付款一年了,游泳池还是没有建成。龚小姐多次与馆方沟通,要求全额退款,谁知销售经理于6月20日离职,馆方一直推托,直至7月3日馆方回复她说,一定要收取15%的手续费,合同归还给馆方才能退款。由于失误,龚小姐的合同不见了。她要求馆方提供合同复印件给她,馆方一直推托,不给提供。在尝试这么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她只能求助消保委给予帮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了。
    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接诉后,向馆方负责人通报了消费者的诉求,明确指出,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合同复印件,而且消费者有馆方销售经理的承诺书,此承诺书并不因为销售经理的离职而失效,根据承诺馆方应该退款,希望馆方经过与消费者的进一步协商,妥善解决纠纷。馆方经过考虑后同意为龚小姐免费转卡。 (朱雪梅 肖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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