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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9

我们该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上)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在工作过程中,姑苏区市场监管基层部门碰到很多职业打假人。一方面,“知假打假”客观上对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一定助推作用;但另一方面, “职业打假人”热衷于以投诉举报为手段,向行政执法部门施压,达到高索赔的目的,既给行政执法部门带来困扰,也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职业打假的出现
    职业打假现象是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而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开始出现职业打假现象。伴随着2014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2015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等规定,职业打假人数更是在近三年成倍数增加,形成了专业化、群体化、团队化的职业打假现象,索赔技能更加纯熟;很多职业打假人发起的公司,近年来业务量逐渐加大,年营业额可达五六百万元。职业打假人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对其评价褒贬不一,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职业打假人是净化市场的“啄木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英雄”;另一种认为职业打假人是不良商家孕育的“寄生虫”,钻空子挑毛病的“渔利者”和“碰瓷人”。
    职业打假人特征
(一)手法专业化。职业打假人对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非常熟悉,对证据材料的收集、申诉送达的途径及维权程序等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非常专业,索赔成功率高。在法律框架下,他们以一种理性、平和的方式表达诉求,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二)组织集团化。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有的还组建打假团队,成立打假公司,其成员不乏媒体记者、律师和行业内人士等,甚至有实验室为其提供检测技术支持。其内部分工明确,已经实现打假“集团化”和“程式化”。(三)目的利益化。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直接动力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他们以“打假”为噱头,以获取超额赔偿和举报奖励为目的,只要获得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就不再关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甚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或撤诉。 (苏监 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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