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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9

兼职导游擅改行程致旅行社遭罚有权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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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旅行社到导游服务公司招聘兼职导游是常事。但兼职导游在服务中因工作失误或擅作主张而造成旅行社经济损失该如何裁定,还真是一个难题。苏州市文广旅局质监部门有关人员提供的下列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建议大家认真对照阅读,以汲取经验教训。
    南方导游服务公司(甲方)与某旅行社(乙方)签订《雇请导游合同书》,约定该合同既是雇请导游的协议,也是结算雇请费的凭据,同时作为甲方委派凭证。
    甲方委派曹路担任乙方某旅行团的导游员,合同书中约定:甲方委派的导游员必须具备上岗资质,服从乙方管理,严格按照乙方的接待行程表组织接待,并提供优质服务;因甲方委派的导游的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通知甲方协调处理,乙方对甲方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向甲方支付雇请导游费按天计算,每天10元。
    曹路接待上述旅游团队期间,因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被查处,某旅行社因此受罚。某旅行社为此缴纳了罚款10万元。后某旅行社与南方导游服务公司、曹路因罚款的承担问题未能协商解决,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雇请导游合同书》约定,某旅行社委托南方导游服务公司提供导游服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南方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其导游员曹路履行导游服务事项,曹路也在《雇请导游合同书》中签字确认,与南方导游服务公司共同接受某旅行社的委托完成该合同书约定的义务。按照前述合同书约定,导游员曹路必须服从某旅行社的管理,严格按照某旅行社的接待行程表组织接待,但其在带团过程中擅自改变某旅行社接待行程表安排的行程,导致某旅行社被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对某旅行社的10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接受某旅行社委托、履行合同义务的南方导游服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对某旅行社的经济损失与曹路承担连带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曹路及南方导游服务公司连带赔偿某旅行社的10万元经济损失。至于曹路与南方导游服务公司各承担多少,则由其双方根据合同商定,并视导游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双方之间有无合法有效的担责约定等协商而定。
(金星 天马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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