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对小夫妻来到姑苏区消保委投诉。这对小夫妻在投诉中反映了这么一件事情:最近,他们在一家家政服务公司请了一个“阿姨”,到家中进行保洁、伙食等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1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另佣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他们当即支付了5000元佣金。
但是“阿姨”只做了2、3天就擅自离岗了,使他们措手不及,打乱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夫妻俩就来到该家政服务公司要求退还佣金,但该公司要扣除他们佣金的20%,即1000元,他们不认可,于是要求姑苏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并进行调解。
姑苏区消保委为当事双方组织了一次调解。调解中,小夫妻坚持要解除合同,退还佣金,并称“阿姨”离岗是因为与家政公司有矛盾,自己并无任何过错。而家政公司认为,要提前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违约金,并且自己可以再介绍其他“阿姨”,不愿意解除合同。并且该 “阿姨”虽然擅自离岗,但没有讨要这两三天的工钱,有可能回来向公司讨要,因此要扣除1000元最后,经调解,家政公司扣除500元,退还佣金4500元,夫妻俩表示接受。对于这一家政方面的消费纠纷,姑苏区消保委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并提供一条信息供参考:家政服务员给家庭雇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家政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下,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居间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存在人身隶属的关系,除双方有特别约定的话,居间人对于因委托人过错给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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