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4日,消费者赵先生至电苏州12345热线,反映在相城区某超市购买了一件小孩的羽绒服244元,款付完后,发现另外一件更喜欢。要求商家为其更换。商家同意更换。但是有10元的差价,商家不同意退款。消费者不满意,认为更换是消费者的自由,多退少补很正常,既然你不退差价,我原来那件也不要了。商家没有答应他的要求,赵先生来电救助,希望相关部门处理。
相城区消保委元和分会接诉后,联系双方进行协商,商家说:我的衣服已卖给你,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以退换的。消费者辩称:国家有规定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
分会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即时宣讲《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定制、鲜活易腐的、音像制品、报纸报刊等除外。消费者听了分会工作人员的解释,当即表示自己原来理解错了。
分会工作人员也向商家指出,既然消费者门都没出,是喜欢你家的衣服,就10元的差价,成为冤家不值得。冤家宜解不宜结,要图下次生意,才能做的长久。商家也意识到自己的服务不到位,愿意赠送消费者2双袜子作为补偿。电话告知消费者商家的态度,消费者表示感谢。这起小纠纷调解圆满结束。
(相元和 潇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