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六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投诉人苏女士称在某超市买到的三瓶清洁剂是过期的。
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苏女士联系了解情况,并核实相关票据。据现场了解:苏女士于3月12日在某超市买了三瓶清洁剂,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是过期的,要求超市赔偿。经双方自行协商,苏女士并不同意超市提出的退款这一解决方案。
分局工作人员查看了苏女士购买的商品及购物小票,与苏女士讲述的事实相符,随即联系了超市负责人,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商家负责人经过分局工作人员一番晓之以法的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给苏女士一定的赔偿。
经分局工作人员调解,超市愿意向苏女士赔偿500元,苏女士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并于近日履行了约定。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商品时,应当保留好购物小票、实物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要做到合法合规、诚信经营。
(朱佩琪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