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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13

更衣柜物品失窃 健身馆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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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衣柜虽具有一定的私密储物功能,但其安全性并无保障,可许多人往往图省事,把私人贵重物品也一并存于更衣柜中,最后不幸被盗造成损失。盗窃者自然难逃罪责,但作为更衣室场所的管理者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

    顾客晓东(化名)到健身馆开设的会所内洗浴,在洗浴过程中,晓东将自身携带的手表及手机等物品放置在会所提供的储物箱内,但是等晓东洗浴完毕后发现储物箱被撬,里面的手表和手机失窃,晓东随即报警。目前晓东的损失未能追回,其认为,健身馆作为经营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健身馆辩称,其在服务大厅、更衣室、更衣柜处均贴有相关告示告知所有客户,对于贵重物品需寄存于前台并登记,更衣柜只是用于暂存衣物之用,且均配有电子钥匙,答辩人对于原告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以及提示注意义务。晓东对健身馆的辩称意见并不认可,坚持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为了化解纠纷,保障双方合法利益,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并进行法律释明。健身馆考虑到顾客晓东发生的失窃案件确系发生在其馆内,且损失较大,同意补偿顾客8000元。顾客晓东考虑到健身馆虽有过错,但实际的侵权人并非健身馆,遂接受了健身馆的调解方案,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健身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是指提示、告知义务,若健身馆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该项义务的,不需承担责任;若未尽到该项义务的,在其未尽到提示告知范围承担补充责任。作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除注意自己人身安全以外,也要注意财产安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吴守花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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