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维修厂修理期间,竟然发生自燃并烧毁了维修厂车间。维修厂将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间重新装修等损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9年8月10日,潘先生驾驶汽车经过水塘坑洼地时发生磕碰,导致车头漆面刮擦,车灯进水冒烟,潘先生立即向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出险,并于当日将车辆送至某维修厂进行维修。8月13日,维修厂车间发生火灾,烧毁了汽修车间内的装修及设备,潘先生的汽车和另一辆停放在车间里的汽车都被烧毁。消防部门经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是潘先生的车辆自燃引发了火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结合目前的勘察情况,推定车辆自燃。至于车辆自燃的原因,由于涉案车辆是因前部车灯进水冒烟送修,再结合起火部位为车头左侧,因车灯故障或车灯短路等原因引起自燃的可能性较大。除了与维修厂具有利益关联的工作人员证言外,无其他证据证明维修厂曾对车灯进水后不更换可能导致短路等风险向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提示。从现有证据看,针对车灯晒干处理的维修方案也是经各方商定同意的。且根据维修厂的陈述,其也按照该晒干方案进行了维修。但在维修过程中,吴江地区以阴雨天气为主,维修厂所陈述的在太阳下暴晒条件恐难以满足,故难以确定维修厂将车灯安装在案涉车辆上时,车灯是否已经完成了晒干处理。车辆自燃发生在维修厂的维修及保管期间,不论在发生火灾时车辆是否修理完毕,火灾的后果与其维修行为确有关联。因此,法院认为维修厂在维修车辆过程中构成操作不当,对于车辆的自燃和因自燃引起的火灾等损失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某维修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柳 肖佳)